《中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考规范,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 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与单位申请授与相应的学位。
创建与进步
高等教育自考规范于1981年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创立,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中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自考。据不完全统计,至2009年底今累计已有5421万人参加了学习和考试,共有920余万人获得不同层次的毕业证书。
2009年全国高等教育自考现开考767个专业,包含专科、本科和独立本科段;考试在每年1月、4月、7月、十月举行,课程考试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需要安排,实行学分制。
近几年,相继开设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电商证书、商务管理证书和金融管理证书等多项社会化考试项目。
在我省,高等教育自考现开考73个专科专业和70个本科专业, 报名 并参加了高等教育自考,且获得了一门以上合格 成绩 的考生累计已达到183万多人,其中48万多人获得毕业证书。
性 质
高等教育自考既是一种国家学历考试规范,又是一种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学历考试规范,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根据国家规定的规范,用考试的方法对应考者的常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量。考试结果和学历文凭国家予以承认。
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它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成。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就得到检验和认定,并获国家承认。
任 务
高等教育自考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升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特 点
同其他传统的教育形式相比,高等教育自考具备高度开放、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工学矛盾小、容量大、花费少、效益高的特征,让人们誉为没围墙的大学。应考者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地区和身体条件等限制,均可依据我们的喜好或职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考试报名专业。考试使用学分累积制,不需经过入学考试,没咨询规模和学制的限制,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分即可毕业;考试安排灵活,每次考试应考者可依据我们的实质状况灵活选择考试报名课程门数,自由地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技巧,可以边工作边自学边应考,也可以自主地选择是不是参加助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辅导班,工学矛盾较少,考试报名费低廉。
学历水平
高等教育自考届目的参照性考试,其学历水平和水平标准在大体上与普通高等 学校 相同学历层次水平的需要相一致。每门课程的考试均为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学历层次、证书及学位
高等教育自考的学历分为专科、本科两个层次;证书包含课程合格证书、专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等四种。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该门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并计算该课程学分;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积满学分,符合专业证书发放条件者,由省考委发给专业证书;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积满学分,符合毕业需要者,由省考委颁发相应的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并享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由有学位授与权的主考学校授与相应的学士学位。
考试机构
高等教育自考由国家授权的考试机构管理推行,分省进行。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有一个组织完整、运转协调的管理软件和工作系统,有一套科学严肃的考试方法,以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1.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委
高等教育自考的最高考考试试机构为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考的决策工作,简称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委。
2.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办
国家教育部设立高等教育自考办公室,作为自考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委办公室,负责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委的平时工作,简称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办。
3.专业委员会
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委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个考试研究委员会,负责拟订考试标准、水平评估和考试研究工作。其工作由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办主管。
4.省考委
高等教育自考的省级考试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考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自考的管理、组织工作,简称省考委。广东自考委员会办公地址在广州中山大道69号。
5.省考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考办公室,作为本省自考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办公室,负责省考委的平时工作,简称省考办。广东自考办公室设在广东教育厅内。
6.地市考委
高等教育自考的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区域、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考工作委员会,在各区域、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当地区自考的具体推行工作,简称地市考委。地市考委的平时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自考办公室负责。
7.主考学校
高等教育自考的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自考工作上同意省考委的领导,依据省考委的安排,草拟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概要,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负责在省考委颁发的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上副署。主考学校设校自考办公室,负责本校自考的平时工作;该机构在自考工作上同时同意省考办的领导。
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主考学校的工作职责在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中予以规定。